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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司法的“十大关系”排行榜

新榜网    2008-10-2 12:26:08    发布网友:路人     访问量:5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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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专门机关办案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司法精英化与社会化统一在过去长期法律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既不可全然割断历史,也不可墨守成规。否则,全然背离社会预期的司法精英化倾向必然沦落成一种孤芳自赏的司法神秘主义。 对司法制度的中国式诘问由来已久,从建国初期的“人民司法”,到“文革”时期的“专政司法..[浏览全文]
NO.1 法律至上与人权至上的统一
和谐司法的首位要求是实现法律至上与人权至上的统一。如果说法律至上是外壳,那么,人民利益或权利至上则是实质内容。而西方往往注重司法的法律至上,法官完全可以“两耳不闻窗外事”,认为对法外事项的回应是立法的任务而与司法无关。其实,法律权威是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的统一。外在强制固然重要,但若失去了内在推理性、说服性和良法的支撑,则必然形同虚设,即使会带来一时的屈服,最终定会遭致民众的抵制与反对。为此,要牢牢把握维护人民权益这一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让社会大众成为司法的真正受益者。在法律运作过程中,要反对工具主义司法,以是否有利于依据法律公平地实现人权为终极价值和最高评价标准。
NO.2 司法广场化与剧场化的统一
司法是社会和谐的生活艺术,要通过剧场化的效果来体现司法权威与公正。早在古罗马时代,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指出:法律是关于正义和善德的艺术。英国大法官柯克说:司法是一个人需要用二十年以上的时间才可能完全掌握的艺术。司法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复制生活、回归生活,最终修复断裂的生活秩序、实现恢复的正义,而不能一味强调文本性法律条文,而迷失在司法的迷宫中。法律人有必要提醒自己,司法无论具有多么逼真的剧场化效果,但其本质仍然是广场化的人的真实活动。和谐司法说到底就是以真实的“人”为中心的司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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