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旅游业、农业、林业……我市这些具有良好发展态势的产业,在地震中遭受重创,为了扶持发展,我市将设立灾后重建产业投资基金。据悉,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设立灾后重建产业投资基金,面向境内外募集资金,重点投资旅游等优势特色产业的恢复和发展。
房地产业
凡在我市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者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除了鼓励外地投资者在蓉购房外,《意见》还提出具体措施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2009年5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报建费在166.5元/平方米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免48元/平方米;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36元/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24元/平方米。在经批准的延长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我市还将实施购房财政补贴。对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实施购房财政补贴,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旅游产业
《意见》规定,由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有偿贷能力的下列企业灾后恢复生产贷款提供担保,市财政承担低限担保管理费: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国家三星级以上星级饭店;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高档车辆占60%以上的旅游汽车公司;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
市属及以下国有旅游景区(点)门票费按现行价格对旅行社组团实行下浮50%的优惠。此外,《意见》还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我市灾后重建旅游景区(世界遗产、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外)的旅游经营项目投资。对旅游景区灾后重建的市级重大旅游项目用地,可按灾后重建土地政策优先保障,并可采取向有实力的投资主体邀标或带方案挂牌方式供地。
农业、林业等
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农、林、牧、渔特色优势产业规模标准化基地和以本市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恢复重建,由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重点扶持,并给予贴息补助。对到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建设1年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标准化基地和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由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指南》,优先予以贷款担保、委托贷款、直接投资、参股、贴息等重点扶持。到贫困村建设农产品规模标准化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级扶贫专项资金连续3年给予基地建设项目全额贷款贴息。
工业企业
我市将把市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向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工业项目倾斜。此外,我市还将建立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恢复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生产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重要物资的规模以上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2008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7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最高可达100万元。
同时,建立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产的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率6%给予1年期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可达500万元。
商贸流通业
我市将从市级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组织农产品外销且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我市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设立农产品专销点(柜)且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我市超市和零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在中心城区设立直销点(柜)5个以上的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此外,我市还将放宽对商品消费促销活动的限制,鼓励商品经营者通过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
矿区恢复重建和淘汰落后生产力
到2010年年底前,我市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收入等返还或留存市级部分,全部留存当地,用于支持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受损严重、无法继续生产的由市、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免征2008年的采矿权使用费。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