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问:什么是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答: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NO.2 问: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如何管理使用?
答: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NO.3 问: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NO.4 问: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报废的应如保报批?
答: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报废。确需报废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自治区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NO.5 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如何处理?
答: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法定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NO.6 问:人民防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防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NO.7 问: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经费应当依法追回。
NO.8 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蔽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蔽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NO.9 问: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单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