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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应避免的误区排行榜

新榜网    2008-7-28 11:45:52    发布网友:事务     访问量:3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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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用法律武器维权是社会的进步,打官司希望胜诉是人之常情。笔者是一位基层法院的工作者,通过对近三年来法院审结的诉讼案件分析后认为,现在农民当事人打官司存在七种误区。 [浏览全文]
NO.1 重理轻证据
重理轻证据。有不少农民到法院打官司时,总认为自己理足,而对方无理搅三分。但当法官让其举证时,往往没有证据或只有孤证。由于举证困难,在庭审时常被对方“逼”得哑口无言,头冒大汗。庭审后,经法庭合议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或败诉时,常发牢骚说法官不是“清官”。殊不知,自古那句“好汉死到证人手里”就是真理。
  
NO.2 不重视诉讼时效
不重视诉讼时效。不少农民人身或财产受到不法损害时,由于不懂或轻视诉讼时效,总认为只要自己有理,想啥时告状就啥时告状。岂不知,如不重视诉讼时效,盲目地打官司,结果是要么撤诉,要么败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㈡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坏的。另外,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坏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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