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 行政行为中是否成立诈骗?
行政行为中是否成立诈骗?
我们知道,诈骗罪的定义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一般应发生在民事行为和平等主体之间,而公民和企业受到此类侵害后往往无能为力。所以为保护正常经济次序,保护公民和企业财物不受非法侵害,要求国家用刑事手段干预。现在的问题是,周正龙与林业厅不是平等主体,林业厅一纸公文,奖金就到手了;又一纸公文,奖金已经不作数了。前一个公文前提下,周正龙这两万块钱是合法占有;后一个文件下来,周正龙又拒绝还钱才变成非法占有,是不是周正龙要等后一个文件下来才构成犯罪呢?很明显,在两万块钱这个问题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家用刑事手段干预?如果一定要干预,作出行政行为的一方有没有责任,这个案子有没有同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