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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悬疑排行榜

新榜网    2008-4-26 23:36:42    发布网友:经过     访问量:9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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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国内股市近年来持续低迷,下跌通道似乎深不见底。社保基金、QFII相继入市,但证券市场仍然波澜不惊。在此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修改,注定要背负起拓展政策空间,重拾发展机遇的殷切期望。
  从2002年底证监会提出150多条修改建议,到近期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周正庆定调:“《证券法》大改的可能性不大,要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争取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一过程表明,业界对证券法修改的普遍利好预期,必须作出一定的调整。

  从现有信息分析,与证券市场紧密相关的修改将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NO.1 证券品种适时增加
 原法条: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条)。

  修改原因:证券市场中可交易的证券品种极其丰富,证券法起草之初,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采用了“窄口径”的立法模式,使得其他证券品种,如期权、期指等证券品种创新,虽然绝大多数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却迟迟领不到“准生证”,合法性一直存在悬疑。另外,这种由主管机关“认定”证券创新品种的做法,还压制了交易所和券商的市场创新空间。在证券品种创新热潮的冲击下,随着市场运作日趋规范,拓宽证券品种已然提上议事日程。证券法起草小组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多次提及要拓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修改方向:证券法修改后,证券品种将呈现“宽口径”态势,但估计不会采用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节(1)对证券进行包罗万象的立法体例。可能的结果为两种:第一,将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加入其中,还可能将期指也列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然,后者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第二,授予“证券交易所依法认定证券品种”的权力,但证券监管部门保留撤销权。

  影响:可交易证券品种的增加,将使证券市场的交易更为活跃,券商收入也因此增加。如果最后由证券交易所把持证券品种创新之大门,则市场创新空间将更为广阔。

NO.2 对私募证券网开一面
 原法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第十条)。

  修改原因: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证券发行可分为私募和公募两种方式。目前我国私募发行呈逐步增长的趋势,私募基金已达数千亿元,大大超过了公募基金的市值。在此情况下,我国的私募发行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相形之下,我国《证券法》第二章的所有条款,都未对私募发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证券私募长期处于灰色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7月《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原先有关私募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整章规定。但这并不表明私募基金被禁止,而只意味着私募基金的发行与交易规则,未被纳入这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考虑范围。类似地,几乎同步进行的《证券法》修改,也可能采取相似的立法范式。

  修改方向:《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可能会被调整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证券。公开发行证券必须遵循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非公开发行证券,必须遵循证券主管部门发布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影响:证券私募被预留了发展空间,但具体规定并无可能体现在《证券法》中,证券私募仍处于“试错”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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